关于湖南工程学院“卓越计划”任教教师要求的规定
(讨论稿)
为扎实推进我校“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的实施,提升学生工程实践能力、工程素质与创新能力,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特制定“卓越计划”试点专业任课教师要求的规定。
1.“卓越计划”试点专业任课教师由承担教学任务的院(部)遴选,“卓越计划”试点专业任课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2.“卓越计划”试点专业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副教授或(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同时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讲师以上职称;
(2)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其中在湖南工程学院任教1年以上);
(3)学生评教和教学督导评教评价在良好以上。
(4)主干专业课任课教师应具有相应工程经历。
3. 任课教师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关爱学生,教书育人,能够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和合适的教学方法,积极探索基于问题、基于案例、基于项目的研究性学习、讨论式学习、创新性实验教学方法,积极参加任教专业的教学研究活动。
4. 任课教师应做好课后答疑辅导,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
5.任课教师有取得常规教学工作之外所付出劳动的报酬的权利。“卓越计划”试点专业所在教学院(部)应根据任课教师在教学改革、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以及其它非常规教学工作中所付出的劳动和取得的成效给予报酬和奖励(从试点专业学生人数津贴中开支)。对于单班课程教学,由试点专业所在教学院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各教学院(部)自行规定。
6. “卓越计划”试点专业任课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应该加强对“卓越计划”试点专业任课教师的教学督导工作。相关部门和教学院(部)应该加强对“卓越计划”试点专业任课教师的考评。对于考评结论达不到良好的,应予取消 “卓越计划”试点专业任课教师资格。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相关条款由校“卓越办”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